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90-09-03
发文字号:
粤税发〔1990〕504号
发文机关: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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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投资企业所书立、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凭证暂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按国家税务局1990年8月7日国税函发[1990]963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尚未投产、营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所书立、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凭证暂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称:“外商投资企业的协议、合同、章程,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凭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即宣告外商投资企业成立。即便是处在基建筹建过程中,也将是适用工商统一税条件的纳税义务人。对其以企业的名义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例举征税的凭证,仍可按照财政部(89)财税字第010号《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书立、领受应税凭证征、免印花税的通知》的规定暂免予征收印花税。”

 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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