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91-10-12
发文字号:
藏税发字〔1991〕105号
发文机关:
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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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地(市)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函〔1991〕1187号《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遵照执行。


  对我区各部门在区内主办的订货会(包括展销会、交易会)所签合同不涉及其他省、市、区的,在签定合同地缴纳印花税。


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1991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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