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8-07-08
发文字号:
沪地税地〔1998〕48号
发文机关: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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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浦东新区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3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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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3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

浦东新区财政局:


  为切实加强税收征管,经研究,现对我局沪地税地[1998]42号文对浦东新区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作如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浦东新区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除原属黄埔、南市、杨浦地区以及川沙镇、杨思镇、高桥镇和高桥工业区之外,对浦东新区在城区建设中新开发建设的内环线以内的地区应列入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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