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98-11-02
发文字号:
深地税发〔1998〕485号
发文机关: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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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银行系统房产税和印花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各分局:


   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复函河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银行系统地方税征收问题的复函》(粤地税函〔1988〕294号)件略称:


   一、银行系统的抵押房产征收房产税问题。企业因银行贷款到期无法归还,将抵押的房地产过户给银行以抵偿还贷款的,这些房地产已属银行的财产,应由银行缴纳房产税。


   二、银行系统的“资金帐簿”贴花问题。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上级银行拨入的“营运资金”和银行新增固定资产,均属“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这二个会计科目核算的范畴,应照章计征印花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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