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7-11-12
发文字号:
沪府发〔2007〕42号
发文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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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发布《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规定》,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规定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和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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