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已修订
发文日期:
2007-08-02
发文字号:
辽地税发[2007]102号
发文机关: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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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已修改。参见:《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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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修改。参见:《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省局制定了《辽宁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核定征收率,不得擅自降低标准,在做好测算工作基础上,确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征收率。


二、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审核税务中介机构的准入条件,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税务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不予采信和审核。


三、各市要依照《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征管的实际情况,制定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具体办法,落实岗位责任,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


四、《办法》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局反馈。



附:辽宁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doc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ΟΟ七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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