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0-02-05
发文字号:
东地税发〔2010〕17号
发文机关: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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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财政厅 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0〕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2010年1月5日  粤财法[2010]12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税局,顺德区财税局:

现将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 (财税〔 2009 〕 132 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2009年11月25日  财税 〔2009 〕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铁路股份制改革和合资铁路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和合资铁路运输公司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明确如下:对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股改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运输企业经国务院批准进行股份制改革成立的企业;合资铁路运输公司是指由铁道部及其所属铁路运输企业与地方政府、企业或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成立的铁路运输企业。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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