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部分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0-08-31
发文字号:
云浮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0年第1号
发文机关:
云浮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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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确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问题的公告

自2021年11月1日起本法规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适用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方式的,转让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为5.5%,转让其它房地产核定征收率为6%;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核定征收率为5%”。参见:《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云浮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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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1年11月1日起本法规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适用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方式的,转让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为5.5%,转让其它房地产核定征收率为6%;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核定征收率为5%”。参见:《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云浮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5号 )。
为了合理调节房地产开发收益,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调控作用,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规定,现就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确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问题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除保障性住房项目外,其他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3%。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适用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方式的,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为5.5%,其它房地产核定征收率为6%。

三、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云浮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浮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试行)的通知》(云地税发[1995]09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云浮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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