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4-07-29
发文字号:
沪地税财行〔2014〕25号
发文机关: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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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权无偿划转免征证券交易印花税的通知

市税务三分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近接福建省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暂不征收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份无偿划转交易印花税的请示》(闽汽〔2014〕136号),要求对无偿划转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权免征证券交易印花税。

  鉴于厦门海翼集团有限公司和厦门市电子器材公司分别持有的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762.5748万股、3400.0048万股股份,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同意(国资产权〔2014〕566号)无偿划转给福建省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有关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941号)第一条的规定,同意对上述国有股股权无偿划转行为涉及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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