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6-04-29
发文字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发文机关: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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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将地价并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现就“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初始用地成本为零,不再对土地价值进行评估并入房产原值。如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其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应作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并入房产原值。
  二、宗地是土地权属界址线围成的地块,是土地登记和地籍调查的基本单位。宗地容积率是指一宗土地上建筑物总建筑面积与该宗土地面积之比,以厦门市规划局核发的《工程规划许可证》登载的数字为准。
  (一)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以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宗地容积率等于或高于0.5的,以该宗地的全部地价并入房产原值。
  (二)同一宗地分期开发,在申报房产税时,应按该期(栋)房产建筑面积占该宗地上房产总建筑面积的百分比分摊地价后并入房产原值。
  本公告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将地价并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地税函〔2011〕8号)同时失效。
  特此公告。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29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将地价并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解读

  一、公告背景及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53号)要求,对我局2010年7月1日以后以非公告形式制定、公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严格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要求以公告形式重新公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要求,我局曾于2011年2月28日制发了《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将地价并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地税函〔2011〕8号),现将其以公告形式重新发布。
  二、公开征求意见情况
  本公告按规定于2016年3月25日-31日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对外网站上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反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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