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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6-04-20
发文字号:
深南府办规〔2016〕3号
发文机关: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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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山区“领航人才”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该政策执行期届满,停止执行(或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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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政策执行期届满,停止执行(或已废止)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南山区“领航人才”认定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0日

  南山区“领航人才”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各类人才的创新创业发展营造优良环境,根据中央、省、市人才政策有关规定,和《中共深圳市南山区委、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领航计划”打造人才创新创业发展生态先行区的意见》(深南发〔2016〕2号)要求,就人才分类管理与高层次人才认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人才资源是要素资源,其评价与配置必须坚持市场化原则。高层次创新型人才是推动创新实践活动的中坚力量,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品德、知识、能力与业绩并重,业内认可和社会公认的原则。

  第三条 区人力资源局负责“领航人才”的认定和综合管理工作。

  第二章 范围与条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领航人才”是指在南山辖区范围内从事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并获得认定的南山区高层次人才,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主要指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上从事各类创新创业实践活动的A类人才;

  第二个层次主要指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上从事各类创新创业实践活动的B类人才;

  第三个层次主要指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或高技能岗位上从事各类创新创业实践活动的C类人才。

  第五条 分类管理是人才管理科学化的基础。为更好地把握和引导南山区高层次人才队伍的结构与分布,借鉴深圳市高层次人才既有分类方式,结合南山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定位,纵向按A、B、C3个层次,横向按高新技术产业人才(包括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与未来产业人才)、现代服务业及优势传统产业人才、科教文卫体专业人才、公共服务与社会工作人才、创客与其他人才五大领域试行人才的分类管理,以加强人才工作的针对性、系统性和整体性,更好地实现南山人才工作个性化、体系化和制度化。

  第六条 “领航人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依法纳税。

  (二)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科研作风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的精神;无不良学术记录,无不良诚信记录,无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等。

  (三)在南山辖区内工作,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有效劳动(聘用)合同,并参加深圳市社会保险半年以上;在南山辖区内创办企业的,必须是企业法人代表或股权超过10%的股东,并参加深圳市社会保险;在南山辖区内创办社会组织的,必须是该组织的法人代表或主要发起人,并参加深圳市社会保险;在南山辖区内工作的创客或自由职业者,必须参加深圳市社会保险1年以上。

  (四)A类人才年龄原则上应在60周岁以下,B类人才年龄原则上应在55周岁以下,C类人才原则上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有特别贡献者,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 认定标准修订与发布

  第七条 区人力资源局应当根据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需求状况,适时修订并发布“领航人才”认定标准。

  第八条 “领航人才”认定标准的修订和发布程序如下:

  (一)区人力资源局经过调查研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会同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研究修订“领航人才”认定标准。

  (二)区人力资源局召集相关部门、用人单位代表和专家等对“领航人才”认定标准进行评估、论证。

  (三)“领航人才”认定标准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区人力资源局发布实施。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区委区政府按以下程序直接认定“领航人才”流程:

  (一)申请。个人经所在单位向区人力资源局提出认定申请,由南山区“领航人才卡”服务专窗统一收取《深圳市南山区“领航人才”认定申请核准表》和相关证明材料。个人无用人单位的,直接向区人力资源局提出认定申请。

  (二)受理。区人力资源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不合格的,向用人单位或个人作出说明并退回申报材料。

  (三)审核。区人力资源局对申请进行审核。如有需要,可转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加具推荐意见后报区人力资源局。

  (四)公示。经区人力资源局核准符合认定条件的人选 ,在区人力资源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五)发证。经公示无异议的人选由区人力资源局确定为“领航人才”,发放人才证书及“领航人才卡”。

  (六)公告。经认定的人选进入我区高层次人才库,并享受各项配套政策。同时通过区人力资源局网站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动态管理

  第十条 由区人力资源局牵头,建立健全南山区高层次人才服务信息系统,对“领航人才”实行动态跟踪服务与管理。

  第十一条 区“领航人才”证书有效期3年。期满后需再次申请认定。

  第十二条 “领航人才”实行期末考核制度,主要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对人才进行考核,并将考核信息及时录入南山区高层次人才服务信息系统,无用人单位的由区人力资源局考核。考核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局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期末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不能再次申请认定高层次人才。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领航人才”资格,同时按有关规定取消其所享受待遇,并通过区人力资源局网站向社会公告,且不再受理其南山区“领航人才”认定申请:

  (一)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

  (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高层次人才资格;

  (三)任期内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

  (四)任期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期内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五条 “领航人才”退休或调离南山区的,不再享受有关政策。“领航人才”所在单位应及时向业务主管部门和区人力资源部门报告工作变化情况,以便动态调整和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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