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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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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中的文件废止。附件中《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山西省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2015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修改)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废止<山西省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 2.附件中的文件废止。附件中《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落实“一门办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修改)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3.附件中的文件条款有修改。附件中《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公布〈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修改)第四条第三款“纳税人每月取得的预收房地产收入,应于月份终了后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报《土地增值税预缴申报表》,申报预缴税款。”修改为“纳税人每月取得的预收房地产收入,应于月份终了后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报《土地增值税预缴申报表》,申报预缴税款。” 第四条第四款“纳税人应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结算并转让完毕后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代清算申请),申请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修改为“凡符合应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并据实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表》;凡属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进行清算的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下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纳税人应当在接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第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清算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税款清算工作,并填制《土地增值税清算表》,按规定补征或退还税款。”修改为“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工作由县及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组织实施,并应当自受理纳税人清算申请之日起90日内(不含纳税人应税务机关要求增加补正资料时间)完成清算审核。若因特殊原因需延长清算审核时间的,应当将延期原因和延期时间报上一级税务机关批准,并通知纳税人。” 第八条“纳税人开发经济适用房,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修改为“纳税人开发经济适用房,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修改土地增值税2个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4.附件中的文件条款有修改。附件中《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晋地税发〔2010〕55号发布)第一条(二)“加强领导,同力协作。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是认真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发挥税收调节收益分配,强化税源管理,保障税收收入的一项十分重要工作。因此各级税务机关主要领导要加强领导和指导、督促协调,分管领导要具体组织、周密部署、抓好落实。税政、征管、稽查、二分局等相关业务部门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认真抓好土地增值税的征管工作。各地要抽调业务骨干组成工作实施小组,制定详细的工作目标和进度要求,强化征管手段,对本区域内的房地产企业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整顿,摸清税源分布状况。各县(区)局要有针对性选择3-5户定价高、涨幅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作为重点清算审核对象,以点带面。清算审核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应组织专家进行审核评议,提出处理意见。”修改为“加强领导,同力协作。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是认真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发挥税收调节收益分配,强化税源管理,保障税收收入的一项十分重要工作。因此各级税务机关主要领导要加强领导和指导、督促协调,分管领导要具体组织、周密部署、抓好落实。税政、征管、稽查等相关业务部门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认真抓好土地增值税的征管工作。各地要抽调业务骨干组成工作实施小组,制定详细的工作目标和进度要求,强化征管手段,对本区域内的房地产企业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整顿,摸清税源分布状况。各县(区)局要有针对性选择3-5户定价高、涨幅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作为重点清算审核对象,以点带面。清算审核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应组织专家进行审核评议,提出处理意见。”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4号)。 附件中的文件条款有修改。附件中《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晋地税发〔2010〕5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4号修改)二(二)“强化日常纳税申报管理。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于每月月份终了后十日内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当月的预收房地产收入,并按当地确定的预征率计算申报预缴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的申报资料进行严格审核,确认无误后及时将预缴税款征收入库。”修改为“强化日常纳税申报管理。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于每月月份终了后十五日内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当月的预收房地产收入,并按当地确定的预征率计算申报预缴税款。”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修改土地增值税2个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5.附件中的文件废止。附件中《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资源税管理证明使用管理办>的通知》(晋地税函〔2006〕248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