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20-01-14
发文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收藏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山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

2024年12月1日起,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京津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量基准》。
小竹提示
2024年12月1日起,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京津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量基准》。

为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对《山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发布)违法行为第(三十一)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山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发布)违法行为第(三十一)项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山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xls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20年1月13日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