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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20-06-29
发文字号:
苏财税〔2020〕18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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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6月30日。参见:《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影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苏财税〔2021〕6号)、《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公告》(苏财税〔2020〕8号)、《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苏财税〔2020〕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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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6月30日。参见:《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影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苏财税〔2021〕6号)、《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公告》(苏财税〔2020〕8号)、《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苏财税〔2020〕18号)。

为支持企业纾困和复工复产,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公告》(苏财税〔2020〕8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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