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0-06-30
发文字号:
川财税〔2020〕15号
发文机关:
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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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降低2020年度货车车船税年基准税额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经济工作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意见》(川委发〔2020〕8号)关于“按规定适当降低货车车船税年基准税额”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我省2020年度货车车船税年基准税额降低至整备质量每吨50元。已缴纳2020年度车船税的货车,其多缴税款原则上在下一年度应缴车船税中抵减;如车辆报废、转让等特殊原因,下一年度无需再缴纳车船税或所缴车船税不足抵减的,可向税务部门申请退还多缴税款。2021年及之后年度的货车车船税年基准税额仍按《四川省车船税实施办法》规定的整备质量每吨60元执行。

各地财政、税务、银保监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大对纳税人和相关保险机构的宣传辅导力度,确保优惠政策应知尽知、应享尽享。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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