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0-11-16
发文字号:
渝人社发〔2020〕99号
发文机关: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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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0年度养老保险等三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核定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税务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财政局、税务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税务局,有关单位: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复要求及市统计局提供的相关数据,现就做好我市2020年度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三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核定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2020年度三险缴费基数


(一)我市2020年度养老保险等三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核定(不含补缴历年社会保险费)工作中使用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69819元/年(5819元/月)。


(二)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参保职工2020年度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7455元,下限按2019年度月缴费基数下限执行,为3282元。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2020年度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7455元、下限按2019年度月缴费基数下限执行,为3282元。


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职工2020年度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7455元,下限为3491元。


二、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基数问题


对符合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66号)、《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渝人社发〔2013〕151号)、市人力社保局《印发〈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政策解答(一)〉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19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需在2020年内补缴1993年3月至2019年12月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仍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的补缴办法及标准计算。其中:


(一)在计算应补缴历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时,适用的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继续使用2017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73272元(6106元/月)。


(二)对以用人单位职工身份补缴2019年4月30日及其以前年度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补缴期间单位缴费比例统一为20%;2019年5月1日以后的按照16%执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仍使用补缴年度对应的全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对以个人身份补缴2019年及其以前年度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各年度缴费比例均为20%。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0年1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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