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0-12-04
发文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8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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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规范税务执法方式,营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予以发布,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税务机关按照本裁量基准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应当符合《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规定。

二、对同一税收违法行为,如其违法情节涉及两个以上(含本数)裁量阶次的,适用较高阶次的裁量基准。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所称的“以上”“以下”,除明确不含本数外,包括本数。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则〉的公告》(2015年第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12月4日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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