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0-12-09
发文字号:
深财会〔2020〕72号
发文机关:
深圳市财政局
收藏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等文件精神,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政务服务“一门一网”办理和“不见面审批”,根据我局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安排,结合我市会计师事务所“放管服”改革实际,我局对《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设立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深财规〔2014〕19号)进行了修订,并制定了《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自2021年1月4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实施办法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实施办法

2.《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实施办法》政策解读《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深圳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9日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