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0-12-11
发文字号:
鲁财税〔2020〕48号
发文机关:
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收藏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中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范围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税务局: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规定,现将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范围通知如下:

我省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包括茶叶、中草药、鲜奶等。

本通知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执行。

山东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0年12月11日



Word下载:鲁财税〔2020〕48号 


 PDF下载: 
鲁财税〔2020〕48号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