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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1-01-12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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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关于试行《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通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的文件规定,《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试行,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请从事机动车销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文件要求做好前期准备工作。近期,海淀区税务局将举办线上培训梳理政策和业务流程,请纳税人密切关注相关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


2.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样


3.《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政策解读


4. 企业需提前做好准备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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