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自2021年3月1日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时,将查验与该股权转让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对未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的不予受理股权变更登记。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
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