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作为大股东与另一投资机构(B投资公司)合资设立一个下属子公司C公司。双方合作条款约定:B投资公司出资3000万元,占股比30%。但是不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经营管理,每年获取固定回报率15%(以资金投入被投资单位时计算,无论公司是否盈利均需支付),3年后,股权由大股东A公司回购。工商登记股东为A出资7000万,持股70%;B出资3000万,持股30%。请问:C公司如何会计处理?

视情况而定。
(1)保证B投资公司取得固定回报的责任是在A还是在C,即固定回报是A支付的还是C支付的;
(2)将来回购时的价格如何确定,回购价格与回购当时C公司30%股权的权益价值是否相关。
如果固定回报的担保责任在A,则对C而言,B投入的资金仍确认为股东权益,C对B的分配作为利润分配核算(因此在C的个别报表层面不涉及利息资本化问题);如果保证固定回报的责任在C,则C应当把B投入的资金确认为负债,向B支付的固定回报确认为利息支出,如果符合条件的可以资本化。

1.《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十一条


2.《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四条、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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