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以其开发的一处房产与其他单位合资成立B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A公司占其50%的股权,房产评估价值527万元。B公司成立时股东确认投入房产527万元,500万元入实收资本,27万元入资本公积。问:当B公司是A公司的子公司时,A公司对该项投资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如果A公司能控制B公司,则由于B公司是新设公司,A公司并不是取得一项原有业务的控制权,因此不属于企业合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年修订)》第六条的规定,此时应按照该条第(三)项的规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相关规定确定初始投资成本。
对A公司而言,该项房产在出资前后均在其控制范围之内,其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到其控制范围以外,在该资产的未来用途、使用频率、使用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该资产未来产生现金流量的金额、时间或风险程度也不会有实质性的变化,因此,对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关于“商业实质”的定义,一般认为是属于一项没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以房产换取子公司股权),应当以该投出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和投资环节发生的相关税费(企业所得税除外)之和,对所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初始计量。

1.《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五(二)


2.《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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