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下案例所述,A公司收购B公司股权时,B公司已经与当地政府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书》,此时A公司应如何确定B公司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于收购日的公允价值? 例:A公司于2014年12月23日与B公司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收购B公司个人股东所持B公司33%的股份。收购净资产基准日为2014年9月30日,约定基准日至收购日期间损益由A公司享有。 2014年4月当地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与B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书》,B公司同意在管委会辖区内进行搬迁重建并扩大产能,管委会重新为其安排工业用地用于新厂区建设,双方在对B公司厂区的全部资产进行资产评估及搬迁停产试产损失核算等工作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确定搬迁安置补偿总费用为11,800万元。 2014年2月,B公司取得新出让土地。2014年12月5日,B公司原土地使用证与房产证由管委会收回。B公司计划于2016年5月前完成整体搬迁。目前B公司仍在原厂区进行生产活动。
本案例中,A公司、B公司及股东签订股权收购协议时,B公司已经与当地政府签订了搬迁补偿协议,也就是在已知B公司的原有土地将被政府收回并获得补偿、部分资产将被报废清理的前提下签订股权收购协议的,因此,站在收购方的视角,其对B公司的可辨认资产、负债估值的视角应不同于B公司自身。
1、对于将在搬迁中被废弃的旧房、机器设备等,由于其在收购日后仍将维持一段时间的正常使用,但从正常使用中获取的经济利益较小,主要将通过补偿款的方式收回其成本,因此我们认为可该按照其在剩余使用寿命内按照其原账面价值计算的应计折旧额,模拟其购买日的公允价值,确保日后实际发生废弃时,从收购方的视角不发生损失。
2、对于根据B公司与政府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可获得的补偿款,可在确定其很可能收到的前提下,按其于收购日的折现值确认为一项“其他流动/非流动资产”。这样做的主要考虑是:对B公司自身的财务报表而言,因为截至购买日尚未开始实质性的搬迁工作,因此该项补偿款在B公司的自身财务报表中尚不能确认为一项资产。但是,A公司在与B公司股东谈判此次股权转让交易的合同条款时,应当已经充分考虑了B公司此前与政府已达成的搬迁补偿协议对交易作价的影响,即依据该搬迁补偿协议收取补偿款的权利本身是具有价值的,且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故应按照未来应收补偿款的现时公允价值确认为一项资产。
3、对于后续尚待发生的停工损失和搬迁过程中费用性支出,应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对被购买方或有负债确认的相关规定确认预计负债,作为对B公司收购日净资产的减项,后续发生此类损失和费用性支出时冲减该预计负债。
投资方在取得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之日,应确定被投资方的各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而此时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及其应用指南和讲解所规定的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于购买日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并且应当只考虑一般市场参与者都会考虑的因素,而不考虑仅与特定市场参与者(收购方和被收购方)相关的因素。
1.《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十一条
2.《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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