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下例题所述,请问A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过程中,是否需要调整与联营企业间顺流交易(期末无未实现损益)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投资收益? 例: A公司对该联营企业的持股比例为30%,按照权益法核算。2017年度,A公司向联营企业B销售产品的销售收入为100万元,成本为60万元。联营企业B当年实现净利润为400万元。截止2017年末,联营企业将其顺流交易采购的存货全部向第三方全部销售,不存在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

在合并报表层面运用权益法时,把在联营企业的净资产中所占的权益体现在“长期股权投资”项目中,将在联营企业的净利润中应享有的份额体现在“投资收益”项目中。在“单行合并”下,也可以参照母子公司之间内部交易抵销的原理编制合并报表层面与联营企业之间顺流交易和逆流交易的调整分录。
基于权益法核算在合并报表层面属于“单行合并”的原理,应当像母子公司之间内部交易一样完整抵销全部收入和成本,而不仅仅抵销对应于未实现收益部分的收入和成本。因此A公司个别报表层面确认120万元的联营企业投资收益,合并报表层面按照30%的持股比例抵销相应的收入成本,即100×30%=30万元收入,60×30%=18万元成本,差额12万元计入投资收益。
假设B公司不是联营企业而是子公司,则合并报表层面的内部交易抵销分录为:
借:营业收入 100
贷:营业成本 100
上述贷记营业成本100万元中,60万元是A公司账面原先确认的其销售给B的营业成本,另外40万元是B公司层面对外实现销售时因内部交易损益影响而虚增的营业成本(合并报表层面确认的对外销售的营业成本只应当是60万元)。
但本案例中实际上B公司不是A公司的子公司而是联营企业,其利润表并未完整纳入A公司的合并报表,只是将A公司在B公司的净利润中所占的份额以“投资收益”的形式体现在A公司的利润表中。在此情况下,上述抵销分录中调整原先A公司对B公司销售的收入100万元和成本60万元的抵销不变,但对B公司虚增的营业成本40万元的调整,因为B公司的利润表未纳入A公司的合并报表,而不应调整“营业成本”项目,改为调整“投资收益”项目。同时,因为只是将联营企业中归属于本投资方的权益和损益份额纳入投资方报表,不属于本投资方的权益和损益份额未被纳入,即收入和成本对应只需抵销30%,另外70%仍属于对外交易而无需抵销,即此时的合并报表层面调整分录变为:
借:营业收入 30
贷:营业成本 18
投资收益 12
从上面的举例说明可以看出:
1、不论期末是否存在与联营企业之间的顺流交易未实现损益,本年度内向联营企业顺流交易销售而在投资方账面上确认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都是应当按比例(本投资方及子公司在该联营企业的持股比例)抵销的;
2、在联营企业对外销售时,联营企业账面上因上述顺流交易损益而虚增的营业成本应予以调整,但因为联营企业的利润表未被纳入投资方利润表,不能直接调整“营业成本”项目,所以在投资方的合并报表层面,应将联营企业虚增的营业成本按比例调整“投资收益”项目,使合并报表层面的“投资收益——权益法下在被投资企业净利润中的份额”体现为加回顺流交易损益影响之后的金额。
另外,在A公司的个别报表层面,对B公司进行权益法核算时,仍然是按照B公司自身报表中的净利润400万元按比例计算投资收益,即120万元.经过合并报表层面的上述调整后,合并报表层面的投资收益为132万元,即(B公司自身报表中净利润400万元+因顺流交易损益导致B公司虚减的净利润40万元)×30%。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三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