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持有的联营企业股权对另一联营企业增资,对换入的另一联营企业股权投资如何进行计量? 例:A公司于2014年11月30日以持有的对联营企业B公司的股权(原持股比例25%)向另一联营企业C公司(持股比例40%)增资1.3亿元(评估值),C公司的另一股东同比例对其进行增资。增资后A公司对C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变。A公司原持有B公司25%的股权,截止2014年11月30日,A公司对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1.2亿元。A公司持有C公司40%的股权,D公司持有C公司60%的股权。

本案例中,在A公司层面,以原持有的B公司25%股权对持股40%的联营企业C公司增资,事实上不再对B公司保留重大影响,因此,A公司将原持有的B公司25%股权向联营企业C公司增资,应将B公司25%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相应地,新增的对C公司的股权投资的成本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对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出资产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按换出资产(即B公司25%的股权)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即,从《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对丧失对联营企业重大影响的处理规定和《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规定的角度,所得出的处理结论是一致的。
A公司以B公司25%股权对C公司增资的账务处理应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 130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120000000
投资收益 10000000

1.《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2.《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五(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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