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联营企业不能对其持有投资方的股权采用权益法核算,则投资方应如何计量这部分权益的影响? 例:投资方A公司持有其联营企业B公司20%的股权;B公司持有A公司10%的股权,但不构成重大影响。 情形1: 本年度B公司的净利润为1,300万元,其中包括A公司分配的股利100万元和B公司对A公司投资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收益200万元。 情形2: 本年度B公司的净利润为1,100万元,包括A公司分配的股利100万元和B公司对A公司投资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200万元。

在以上两种情形下,按照权益法,投资方A公司持有联营企业B公司股权所确认的投资收益都是200万元,该投资收益是根据联营企业B公司的净利润减去其持有投资方A公司股权所确认的投资收益之后的净额1,000万元,再乘以A公司对B公司的持股比例20%而求得的。
在情形2中,如果B公司将其对A公司的投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或修订前金融工具准则下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则A公司因持有对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在B公司的其他综合收益中所占份额也应当扣减B公司持有对A公司的股权投资产生的其他综合收益(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在以上两种情形下,因为A公司事实上间接持有其自身的2%股权,故A公司还应当通过相应减少其股东权益余额和“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的余额,并采用减少后的股份数来计算每股收益。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六(二)2(3)

2022-04-27
2022-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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