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交叉持股的情况下,每股收益应如何调整计算? 例:A公司持有其联营企业B公司20%的股权,并对B公司具有重大影响; B公司持有其联营企业A公司20%的股权,并对A公司具有重大影响; A公司和B公司的股本都是100,000元(分为10万股,每股面值1元),A公司的净利润(不含其在B公司的净利润中享有的份额)为100万元,同样,B公司的净利润(不含其在A公司的净利润中享有份额)为100万元。 不考虑税费的影响,且假设不存在应付股利。 因此,A公司的利润(a)和B公司的利润(b)互相依赖的经济现实由以下联立方程式解答: a = 100+ 0.2b b= 100 + 0.2a 因此,求解该联立方程式得出如下结果:a=125 ,b=125

1、净额法可用于对两个互为联营企业的企业之间互相投资的会计处理。这个方法不考虑互相投资额,只考虑投资方在联营企业享有的扣除由互相投资产生的股权收益后净利润的份额。因此,本案例中A公司和B公司在各自财务报表中的新增利润分别限于20万元,而不是通过上述“背景”部分中的联立方程式得出的25万元(=125-100)。
2、计算每股收益时,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中应扣减实质上的交叉持股数(本案例中各为100,000股×20%×20%=4,000股)。因此,为计算每股收益,主体A和B的普通股数量应各调减至96,000股。此外,还应调整减少两公司各自的权益余额及其对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的余额,调整金额为主体自身股权4%对应的权益余额。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4、2017年修订)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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