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投资方而言,两家联营企业之间相互转让股权投资后,如何按权益法确认投资收益? 例:A公司和B公司为两家上市公司,他们共同设立了C公司、D公司和E公司。C公司由A公司(持股70%)控制,另30%股权由B公司持有;D公司和E公司由B公司(持股70%)控制,另30%股权由A公司持有。C公司和E公司共同参股了F公司,分别持有其37.5%的股份。现出于B公司内部整合需要,2014年12月1日,E公司将其持有的F公司的全部37.5%股权按照原投资价款转让给了D公司(2014年初 E公司账面“长期股权投资——F公司”按权益法核算后金额为4.5亿元,原投资成本为5亿元。假设交易价格是公允的)。股权转让后,E公司2014年将产生0.5亿元的净投资收益(转让前2014年权益法核算部分的持有投资收益将与处置收益互抵);D公司取得投资后,对F公司按权益法核算,2014年内只按持股比例核算F公司12月净损益及其他权益变动。

对B公司而言,该交易是一项联营企业股权在不同子公司之间转移的内部交易,在合并报表层面应完整抵销其影响。相关处理方法在《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及其应用指南中已有明确规定,应不存在需特殊考虑的会计处理问题。
对A公司而言,同受其重大影响的两家联营企业之间互相转让一项对联营企业的股权投资,也同样属于应抵销的内部交易。在对E公司(该交易中的“卖方”)进行权益法核算时,应当按比例抵销其所确认的转让F公司37.5%股权的收益,具体抵销金额应等于:E公司确认的股权转让收益5,000万元×A公司对E公司的持股比例30%×A公司对D公司的持股比例30%=450万元。
另外,此次重组后,F公司仍然是A公司的联营企业(A公司的子公司C公司持有F公司37.5%的股权,在此次重组前后无变化)。在A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中,由子公司C持有的F公司37.5%股权的权益法核算不受此次D、E之间交易的影响。

1.《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2.《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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