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分析争议解决机制时,还需要关注参与方是否拥有期权等潜在表决权吗?请举例说明。

需要。在分析争议解决机制时,还需要关注参与方是否拥有期权等潜在表决权。
例:A公司与B公司各持有C公司50%的股权,A公司持有购买B公司持有的C公司全部50%股权的期权。当A公司、B公司双方经过合理充分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A公司可以随时行使该期权。期权的行权价格以行权时点C公司股权的公允价值为依据确定。
本例中,当A公司、B公司意见不一致时,A公司可以随时通过买断B公司持有的C公司股权的方式,使A公司的决定得到通过,且期权的行权价格和条件并未被设定为具有实质性障碍。在这种情况下,若无其他相反证据,A公司实质上对C公司具有控制权。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40号——合营安排》四(二)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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