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负债
权益工具

甲公司发行了一项年利率为8%、无固定还款期限、 可自主决定是否支付利息的不可累积永续债,其他合同条款如下:(1)该永续债嵌入了一项看涨期权,允许甲公司在发行第5年及之后以面值回购该永续债。(2)如果甲公司在第5年末没有回购该永续债,则之后的票息率增加至11%(通常称为“票息递增”特征)。(3)该永续债票息在甲公司向其普通股股东支付股利时必须支付(即“股利推动机制”)。 甲公司根据相应的议事机制能够自主决定普通股股利的支付; 该公司发行该永续债之前多年来均支付普通股股利。 该永续债应分类为金融负债还是权益工具?

该永续债应整体被分类为权益工具,因为甲公司可根据议事机制自主决定股利支付,影响永续债利息支付,且没有回购合同义务。利率跳升安排不构成无法避免的支付义务,若无其他情形,该永续债应被分类为权益工具。

该永续债应整体被分类为权益工具;尽管甲公司多年来均支付普通股股利,但由于甲公司能够根据相应的议事机制自主决定普通股股利的支付,并进而影响永续债利息的支付,对甲公司而言,该永续债利息并未形成支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尽管甲公司有可能在第5年年末行使回购权,但是甲公司并没有回购的合同义务。如果没有其他情形导致该工具被分类为金融负债,则该永续债应整体被分类为权益工具。同时,虽然合同中存在利率跳升安排,但该安排也不构成企业无法避免的支付义务。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四(二)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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