稀释每股收益
每股收益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分子如何确定?应当如何对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进行调整?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分子为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应当根据下列事项对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进行调整: 1. 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利息; 2. 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时将产生的收益或费用;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分子为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应当根据下列事项对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进行调整:
1. 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利息;
2. 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时将产生的收益或费用;
上述调整应当考虑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例:某上市公司于2018年1月1日按面值发行五年期可转换公司债券1000万元(票面利率为1%),每年12月31日付息,发行24个月后可转换为公司普通股,债券利息不符合资本化条件(计入当期损益),假设不考虑负债和权益成分的分拆(票面利率等于实际利率),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另外公司规定,该公司经理以上的高管人员按照当年税前利润的2%享受公司奖励。已知该公司2018年税后利润400万元。
则:税后净利润 400
加:减少的利息费用 10(1000×1%)
减:相关所得税影响 2.50(10×25%)
减:增加的高管人员奖金 0.20(10×2%)
加:相关所得税影响 0.05(0.2×25%)
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 407.35万元(用于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第二章第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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