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年,甲银行向乙公司发放了一笔1亿元的15年期贷款,当时乙公司的内部信用风险评级为4级。在甲银行的信用评级体系中,1代表信用风险级别最低,10代表信用风险级别最高,违约风险随着信用风险级别增加而呈指数级上升。2×15年,乙公司的内部信用风险评级变为6级,甲银行向其又发放了一笔5000万元的10年期贷款。2×17年,乙公司未能继续签约某原有重要客户,导致其收入锐减。甲银行认为,由于丢失该客户,乙公司履行还贷义务的能力显著下降,因此,将其内部信用风险评级调为8级。该评估符合金融工具的减值规定吗?

符合;在信用风险管理中,甲银行从交易对手角度对信用风险进行评估,认为乙公司的信用风险显著增加。尽管甲银行未对乙公司的每笔贷款的自初始确认后的信用风险变化进行单项评估,但是从交易对手方层面评估信用风险并对乙公司发放的所有贷款确认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仍然符合本准则关于金融工具减值规定的目标。因为,即使从最后一笔贷款发放时(2×17年)乙公司达到最高信用风险状态算起,其信用风险也已显著增加。甲银行开展的从交易对手方层面进行评估的结果,与对每笔贷款的信用风险变化进行单项评估的结果保持了一致。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详解与实务)》22.7.2(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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