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判定金融工具信用风险是否增加时应该注意什么?

企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违约概率,是指在某一时点上所确定的未来期间发生违约的概率,而不是在该时点发生违约的概率。企业应当以此口径理解本准则第五十二条所说的“资产负债表日发生违约的风险”和“初始确认日发生违约的风险”。
2. 对于贷款承诺和财务担保合同,由于其在资产负债表日可能尚未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或者在确认前已经对企业形成信用风险敞口,其初始确认日的定义不同于其他金融工具,而应当是该企业做出的不可撤销承诺的生效日。注意这里的初始确认日不一定是承诺日,因为企业做出承诺后,该承诺可能需要履行一定的程序或者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生效。
3. 因为预计存续期与违约风险之间的复杂关系,企业在对信用风险的变化进行评估时,不能简单地比较违约风险随时间推移的绝对变化。例如,如果一项预计存续期为10年的金融工具在初始确认时确定的违约概率,与后来预计存续期仅剩5年时确定的违约概率相同,则可能表明其信用风险已经增加。因为一般而言,在信用风险不变的情况下,金融工具的存续期越长,则违约概率越高。随着存续期的消减,违约概率一般也逐渐降低(对于仅在临近到期日才具有重大付款义务的金融工具而言,发生违约的概率不一定随时间的推移而降低)。
4. 实务中,企业可以用未来12个月内发生违约风险的变化作为整个存续期内发生违约风险变化的合理估计,以确定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是否已显著增加。但是,在某些情形下可能并不适合使用未来12个月内发生违约风险的变化来确定是否应当确认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例如,合同现金流在预计存续期内不均匀分布,其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现金流;或者未来12个月的违约风险不能充分反映相关的宏观经济因素或其他信用因素的变化。
5. 对于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变化的显著性,应当在与初始确认时确定的违约概率相比较的基础上进行考虑。假如违约概率变化的绝对值一定,则初始确认时违约概率较低的金融工具与初始确认时违约概率较高的金融工具相比,其信用风险变化更为显著。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详解与实务)》22.7.2(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