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确定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时,应当注意什么?

企业在确定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 企业应当在金融资产组合的层次上确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而不必按照单个金融资产逐项确定业务模式。例如,企业购买一个抵押贷款组合,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管理该组合中的一部分贷款,以出售为目标管理该组合中的其他贷款。
2. 一家企业可能会采用多个业务模式管理其金融资产。例如,企业持有一组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的投资组合,同时还持有另一组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的投资组合。
3. 企业应当以企业关键管理人员决定的对金融资产进行管理的特定业务目标为基础,确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 。其中,“关键管理人员”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中定义的关键管理人员。
4. 企业的业务模式并非企业自愿指定的,而是一种客观事实,通常可以从企业为实现其目标而开展的特定活动中得以反映。
5. 企业不得以按照合理预期不会发生的情形为基础确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例如,对于某金融资产组合,如果企业预期仅会在压力情形下将其出售,且企业合理预期该压力情形不会发生,则该压力情形不得影响企业对该类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的评估。
6. 金融资产实际现金流量的实现方式不同于评估业务模式时的预期,只要企业在评估业务模式时已经考虑了当时所有可获得的相关信息,这一差异不构成企业财务报表的前期差错,也不改变企业在该业务模式下持有的剩余金融资产的分类。但是,企业在评估新的
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时,应当考虑这些信息。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详解与实务)》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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