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企业以溢价或折价购入或源生的、且具有提前偿付特征的债务工具需满足什么条件,才能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对于企业以溢价或折价购入或源生的、且具有提前偿付特征的债务工具,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则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1. 提前偿付金额实质上反映了合同面值和已计提但尚未支付的合同利息,其中可能包括因提前终止合同而支付或收取的合理补偿。
2. 在企业初始确认该金融资产时,提前偿付特征的公允价值非常小。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六(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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