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例:甲企业于2×17年3月15日与其所在地地方政府签订合作协议,根据协议约定,当地政府将向甲企业提供1000万元政府补助资金,用于企业的人才激励和人才引进奖励,甲企业必须按年向当地政府报送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并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协议同时还约定,甲企业自获得奖励起10年内注册地址不得迁离本地区,否则政府有权追回奖励资金。甲企业于2×17年4月10日收到1000万元补助资金,分别在2×17年12月、2×18年12月、2×19年12月使用了400万元、300万元和300万元,用于发放给总裁级高管年度奖金。本例中不考虑相关税费等其他因素。

本例中,甲企业应当在取得政府补助时先判断是否满足政府补助的确认条件。如果客观情况表明甲企业在未来10年内离开该地区的可能性很小,例如,通过成本效益分析认为甲企业迁离该地区的成本远高于收益,则甲企业在收到政府补助资金时应当计入“递延收益”科目,实际按规定用途使用政府补助资金时,再计入当期损益。
假设甲企业选择净额法对此类补助进行会计处理,其账务处理如下:
(1)2×17年4月10日甲企业实际收到政府补助资金。
借:银行存款 10 000 000
贷:递延收益 10 000 000
(2)2×17年12月、2×18年12月、2×19年12月甲企业将补助资金用于发放高管奖金时相应结转递延收益。
①2×17年12月。
借:递延收益 4 000 000
贷:管理费用 4 000 000
②2×18年12月。
借:递延收益 3 000 000
贷:管理费用 3 000 000
③2×19年12月。
借:递延收益 3 000 000
贷:管理费用 3 000 000
如果本例中甲企业选择按总额法对此类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则应当在确认相关管理费用的期间,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如果甲企业在取得补助资金时暂时无法确定能否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即在未10年内注册地址不得迁离本地区),则应当将收到的补助资金先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待客观情况表明其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后再转入“递延收益”科目。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16号——政府补助》五(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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