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企业为渡过困难时期,节省人工薪酬支出,制定了“全体职工轮流放假计划”,则如何确定该计划下放假期间支付给休假员工的生活费的性质,如何对其进行会计处理? 背景:某公司属于通信设备制造行业。2020年以来,由于疫情原因,产销量一直下降,公司经营出现亏损,经研究,该公司决定对各类人员实行有期限放假,具体安排如下: 1、放假时间从2020年5月1日起执行,该计划的执行期限暂定为一年。 2、放假人员及比例:直接生产人员按20%的比例安排放假,管理、辅助、后勤人员按30%的比例安排放假。 3、放假方式 (1)各单位、部门根据生产经营情况确定放假方式。 (2)放假人员以2020年4月末在岗人数为基数。 4、放假工资待遇 (1)由于结构性调整实行有期限放假的,放假期间生活费不分职务级别统一按1500元/月执行。 (2)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实行有期限放假的,放假期间生活费按1000元/月执行。 (3)放假期间计发生活费的,个人承担的各种社会保险由单位承担。 (4)在本省以外的单位,放假人员生活费按当地标准发放。

本案例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中与辞退福利相关的会计处理规定。
从背景资料介绍情况看,实施“全体职工轮流放假计划”的目的不是作为换取员工为公司提供的服务而向员工支付的劳动报酬,而是在疫情期间减少职工薪酬支出,只不过基于社会稳定等方面的考虑,没有采用直接裁员的形式,由被裁人员单独承担这部分降薪损失,而是通过“全体员工轮流放假”的方式,由全体员工共同承担。由于这部分“放假期间生活费”的背景和经济效果与辞退福利相似,其支付的目的不是换取员工在职期间提供的服务,其发放金额也与员工以往为公司提供的服务无关,因此应当将其定性为辞退福利。
根据规定:企业向职工提供辞退福利的,应当在下列两者孰早日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一)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因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所提供的辞退福利时。(二)企业确认与涉及支付辞退福利的重组相关的成本或费用时。就本案例而言,公司应当以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通过该“全体职工轮流放假计划”并向全体员工作出告知之日作为相关现时义务的发生之日,在此日期根据可获得的信息对企业需承担的放假期间生活费总额作出估计,计入管理费用,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因为该计划只执行一年,并非长期性计划,属于短期薪酬,所以无需对其进行折现)。后续待各单位、各部门上报实施细则和费用预算后,再根据上报的细则和预算对原先的估计数进行调整(后续调整按会计估计变更处理)。

1.《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一章第2条
2.《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四章第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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