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设备)、6%(商标权)、9%(不动产)。假定甲公司与乙公司进行的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相关资产在交换前后用途不变;税务局核定的计税基础等于其账面价值,甲公司、乙公司已经分别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详细资料如下:(1)甲公司换出: ①设备:原值为1 200万元,已计提折旧750万元,税务局核定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58.5万元。 ②商标权:初始成本450万元,累计摊销额270万元,税务局核定的增值税销项税额10.8万元。 ③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合计为630万元。 (2)乙公司换出: ①在建工程:已发生的成本为525万元,税务局核定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47.25万元。 ②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为15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 ③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合计为675万元。 (3)双方商定以账面价值为基础,乙公司收取银行存款45万元。问,甲公司的账务处理怎么操作?

甲公司换入资产的总成本=换出资产的总价值630+换出资产增值税销项税额(58.5+10.8)-换入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47.25+支付的补价45=697.05(万元)。
换入在建工程的成本=697.05×525/(525+150)=542.15(万元)。
换入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697.05×150/(525+150)=154.9(万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     450
  累计折旧         750
  贷:固定资产       1200
借:在建工程        542.1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7.25
  长期股权投资          154.9
  累计摊销             270
  贷:固定资产清理         4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9.3
    无形资产             450
    银行存款              45

《企业会计准则详解与实务》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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