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税
核定

什么情况下水资源税申报会核定取水量?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应工况最大取(排)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申报纳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前向纳税人出具当期取水量核定书;或者按照省级财政、税务、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方法核定的取用水量申报纳税:(一)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器具)的……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应工况最大取(排)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申报纳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前向纳税人出具当期取水量核定书;或者按照省级财政、税务、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方法核定的取用水量申报纳税:

(一)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器具)的;

(二)纳税人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器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发现问题的;

(三)纳税人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器具)发生故障、损毁,未在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期限内更换或修复的;

(四)纳税人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器具)不能准确计量全部取(排)水量的;

(五)纳税人篡改、伪造取水计量数据的;

(六)其他需要核定水量情形的。

备注: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印发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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