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税
水资源税税率

水资源税税率是多少?

水资源税是从量计征,所以没有税率,而是根据不同的情形适用不同的税额,水资源税适用税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水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水资源节约保护要求,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在所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表》规定的最低平均税额基础上,分类确定具体适用税额。

水资源税是从量计征,所以没有税率,而是根据不同的情形适用不同的税额,水资源税适用税额按如下规定:

“第九条 水资源税的适用税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水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水资源节约保护要求,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在所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表》规定的最低平均税额基础上,分类确定具体适用税额。

第十条 对取用地下水从高确定税额。同一类型取用水,地下水税额应当高于地表水。

对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取用水量超过许可水量或者取水计划的部分,结合实际适当提高税额。

第十一条 对特种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

特种取用水,是指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取用水。

第十二条 对疏干排水中回收利用的部分和水源热泵取用水,从低确定税额。

疏干排水中回收利用的部分,是指将疏干排水进行处理、净化后自用以及供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的部分。

第十三条 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水资源税的适用税额是指取水口所在地的适用税额。

第十四条 水力发电取用水适用税额最高不得超过每千瓦时0.008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水力发电取用水适用税额,原则上不得高于本办法实施前水资源税(费)征收标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界河水电站水力发电取用水的适用税额,按相关省份中较高一方的水资源税税额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纳税人取用水资源适用不同税额的,应当分别计量实际取用水量;未分别计量的,从高适用税额。”

备注: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印发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第九~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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