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
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收到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在税法和会计上处理方法有什么不同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区别呢?

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不属于会计上的“政府补助”,而是属于企业收入的一部分。 因为《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五条(一)规定,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如果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相关会计准则。 在增值税方面,由于跟销售数量、销售额挂钩,需要缴纳增值税。因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的第六条规定:“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因此,对于新能源车的财政补贴,应跟汽车销售收入一并确认应税收入,不需要等到实际收到。 综上所述,对于新能源汽车的财政补贴,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是没有差异,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也是一样的。 会计分录: 1.销售汽车时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等 应收账款-xx(按规定计算的财政补贴金额) 贷:主营业务收入(实际售价+补贴的不含税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包括补贴金额也需纳入计算)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产成品等 2.实际收到补贴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xx 备注:由于税会一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不需要做纳税调整。

1.《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2.《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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