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
工会经费
企业所得税

收到上级工会返还的工会经费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公司收到上级工会返还的工会经费返还对象是企业的工会组织,并非公司取得的收入,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无需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会经费独立核算工作的通知》(总工办发[2008]20号)第二条规定,各级工会的工会经费必须实行独立核算。根据《工会法》第四十四条关于“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和第四十六条关于“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的规定,各级地方工会和基层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单独开立账户,独立进行核算,不允许与本单位行政财务或党、团等其他组织财务合并账户集中核算,也不允许将工会财务纳入当地会计结算中心管理。凡已经合并或纳入的,应当予以纠正。 因次,公司收到上级工会返还的工会经费返还对象是企业的工会组织,并非公司取得的收入,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2、《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会经费独立核算工作的通知》(总工办发[2008]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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