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金
报销
专项附加扣除

个人租赁住房产生租金支出,但工作单位后续会为其报销房屋租金,该情况下可以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吗?

只要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无论单位是否报销,均可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因此,只要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无论单位是否报销,均可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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