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经营租赁
住宿服务

酒店、旅馆、民宿提供长租,增值税上是“不动产经营租赁”还是“住宿服务”?

“不动产经营租赁”与“住宿服务”核心区别是否提供住宿相关的“配套服务”,如果提供房屋使用权时并提供住宿相关的“配套服务”如房间清洁、安保、餐饮等,则发票应该开具“住宿服务”。如果仅仅提供房屋使用权,没有住宿相关的“配套服务”则发票应该开具“不动产经营租赁”。

“不动产经营租赁”与“住宿服务”核心区别是否提供住宿相关的“配套服务”,如果提供房屋使用权时并提供住宿相关的“配套服务”如房间清洁、安保、餐饮等,则发票应该开具“住宿服务”。如果仅仅提供房屋使用权,没有住宿相关的“配套服务”则发票应该开具“不动产经营租赁”。具体政策规定如下: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住宿服务,是指提供住宿场所及配套服务等的活动。包括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的住宿服务。

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五、纳税人以长(短)租形式出租酒店式公寓并提供配套服务的,按照住宿服务缴纳增值税。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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