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享受重点群体税收优惠政策,优惠的税额怎么做账?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可知,企业聘用符合条件的人员,以定额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现假设优惠定额是6000元,依次扣减
(1)扣减增值税账务处理
依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规定“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损益类相关科目。”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
(2)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16号——政府补助 (2018)》规定“通常情况下,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不涉及资产直接转移的经济资源,不适用政府补助准则”
因为是直接申报扣减,可以计提直接按照减免后金额计提。如果已经按照减免前的税额计提,实际支付金额低于计提金额,在实际支付时冲减计提的金额。以城建税为例,计提时未考虑重点群体优惠,计提城建税1000元,实际申报享受重点群体优惠后缴纳税款800,则
①计提
借:税金及附加—城建税 1000
贷:应交税费—城建税 1000
②实际申报缴纳税款
借:税金及附加—城建税 -200
贷:应交税费—城建税 -200
借:应交税费—城建税 800
贷:银行存款 800
备注:如果因为政策享受时间差异,形成退税,退哪个税种就冲减该税种对应的损益科目,类比上述第②项分录。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
2、《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
3、《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16号——政府补助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