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征教育费附加
条件

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的条件是什么?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费减半征收优惠,并可叠加其他优惠政策。同时,免征教育费附加等费用的范围扩大,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纳税人可享受。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规定的优惠政策。 二、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2.《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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