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研发活动形成了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是否可以按照按照成本的200%在税前折扣扣除呢?

不能。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可以加计扣除的,仅限于费用化的研发支出和资本化计入“无形资产”的研发支出。可以加计扣除的,应该是没有实体或实物存在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这里“研发形成固定资产”,其实就是研发过程中直接形成的产品,只是企业将其作为“固定资产”入账。依照上述规定,“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同时,40号公告第七条第(二)项规定:“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公告两处规定都体现一个意思:研发过程中直接形成的或剩余的实物,其对应的价值是不能归集到研发费用的范围内,不能享受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1.《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