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
工资薪金
个人所得税

残疾人取得工资薪金如何减征个人所得税?(青海省)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减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青政〔2020〕26号)第一条规定,对纳税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经营所得,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8000元(含)以下的,据实减征;80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8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一)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减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青政〔2020〕26号)第一条规定,对纳税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经营所得,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8000元(含)以下的,据实减征;80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8000元。 上述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2、《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减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青政〔2020〕26号)

关注公众号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