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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取得工资薪金如何减征个人所得税?(浙江省)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浙江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19〕9号)第一条规定,综合所得项目,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6000元(含)以下的,减征100%;60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6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一)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浙江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19〕9号)第一条规定,综合所得项目,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6000元(含)以下的,减征100%;60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6000元。 四、上述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2、《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浙江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1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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